Article 33
Amended本市对下列重点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实行重点保护:
(一)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导航台(站);
(二)水上、港口交通管理调度台(站);
(三)高速铁路指挥控制台(站);
(四)无线电监测台(站);
(五)列入重点保护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重点无线电台(站)的保护区域,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