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对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成片房屋,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危旧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
单栋危险房屋属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按照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优先改建。单栋危险房屋列入城市旧城区改造范围的,依法征收。其他单栋危险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议拆除的,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予以拆除;原址重建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依法申请重建;原址重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