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治理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特殊困难家庭无力治理危险房屋的,经申请后,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危险房屋进行置换,或者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