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危险房屋管理档案,对发现的危险房屋进行登记,掌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隐患的基本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实施动态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危险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并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和与房屋安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房屋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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