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
(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开凿房屋楼面结构层或者扩大房屋楼面结构层洞口;
(五)在房屋外立面、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根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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