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同一项目用海,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分解申请报批。

分期建设的项目用海,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紧急维修、救灾抢险工程用海,可以先行施工,并自施工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补办海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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