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围海;

(二)建造港口码头、跨海桥梁、海上平台、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海洋构筑物;

(三)开采海砂等海底矿产资源;

(四)用海面积七百公顷以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

(五)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海域生态环境的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申请,填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五十公顷以下,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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