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市商务部门,并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