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五)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无停止线停在路口内的;

(六)不按除指挥灯信号以外的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二)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十三)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四)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十五)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六)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以及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其间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八)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九)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

(二十)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二十一)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二十二)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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