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进入导向车道或者不按导向车道标明方向行驶的;
(二)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三)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四)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七)右转弯车辆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八)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九)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机动车载物行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十一)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的;
(十三)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十五)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十六)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十七)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十八)不避让盲人的;
(十九)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不按限速标志行驶的;
(二十)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挂车载人的;
(二十一)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联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十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二十三)未将可以移动的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四)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灯光的;
(二十五)下陡坡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二十六)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七)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其间未停车休息的;
(二十八)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十九)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三十)学习驾驶员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三十一)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三十二)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三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车辆的;
(三十四)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三十五)使用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三十六)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移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
(三十七)牵引摩托车的;
(三十八)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三十九)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十)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四十一)运载危险物品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四十二)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四十三)拖拉机载人的;
(四十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或者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四十五)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四十六)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四十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十八)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或者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四十九)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五十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或者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五十二)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不低速通过的;
(五十三)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或者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的;
(五十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五十五)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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