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Article 18In force受理复议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制作《集会游行示威复议决定书》,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同时将副本抄送原作出不许可决定的主管机关。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