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古树名木截干、切根的,应当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植或者截干、切根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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