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名,批准任免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