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用热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予以处理,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热户退还热费;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退还用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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