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或者离校后又自行返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擅自离开期间发生,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