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