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停业整改期间的;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从事该项业务。

前两款规定情形发生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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