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或者自行解散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

(一)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

(二)不能保持设立条件,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设立条件以及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终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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