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