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市和区、县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
(一)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三)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运行资金;
(四)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五)科学技术普及、交流与合作;
(六)科学技术奖励;
(七)知识产权资助;
(八)其他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