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