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机动船拖带竹、木排筏或者船舶载运、拖带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装运或者拖带前二十四小时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超过航道等级的船舶不得进入该航道航行。特殊情况确需进入该航道航行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高速船(艇)航行时,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航路(水域)航行。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