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乘客持伪造车票、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的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车票、证件乘车或者其他故意逃票行为的,逃票信息依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