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作业单位未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未落实保护措施、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或者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建设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