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经营期限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