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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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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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楚雄州人民政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级保护区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要求进行保护。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入库河流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武定县、富民县、五华区、盘龙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及其输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做好保护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云龙水库保护相关工作。
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做好云龙水库保护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禄劝县、武定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云龙水库保护所需经费。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审查云龙水库保护总体规划;
(二)制定云龙水库保护区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并检查、督促、考核完成情况;
(三)指导、监督下级工作机构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
(四)协调解决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组织编制云龙水库保护的专项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云龙水库保护的措施和方案;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水源及输水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五)负责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保障正常、安全、规范供水;
(二)制定云龙水库年度蓄水供水计划,执行防汛抗旱指令;
(三)制定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行、检修规程;
(四)负责云龙水库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对输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止妨害输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规划与保护
编制云龙水库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与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保护总体规划,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云龙水库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予以公布。
对迁出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居民,应当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具体实施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得新迁入居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对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在招录员工、组织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或者水质的建设项目;
(三)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
(四)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及农药混合物;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
(六)向河道、沟渠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七)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八)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
(九)新建经营性的陵园、公墓。
(一)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坑塘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
(二)挖砂、采石、取土、采矿;
(三)盗伐、滥伐林木和采种、采脂等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设置屠宰场;
(五)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运输剧毒和危险物品。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或者暂养水生生物;
(三)捕鱼、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猎水生动物和其他水禽;
(四)围填水库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五)在水域进行水上训练、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六)损毁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堤坝、桥闸、泵站、码头、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防护网等设施设备;
(七)设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或者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八)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九)露营、野炊、游泳;
(十)在水库及河道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域的物品;
(十一)其他污染水体水质的行为。
(一)建设影响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凿井、打桩、钻探、建窑、爆破等;
(三)占压或者堵塞输水管道及其设施,在隧洞、检修洞进出口设置障碍物;
(四)倾倒垃圾、废渣、弃土;
(五)在输水管道开口、凿洞。
管理与监督
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发现水体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五华区、盘龙区、富民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