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或者水质的建设项目;
(三)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
(四)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及农药混合物;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
(六)向河道、沟渠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七)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八)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
(九)新建经营性的陵园、公墓。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