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或者水质的建设项目;

(三)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

(四)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及农药混合物;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

(六)向河道、沟渠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七)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八)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

(九)新建经营性的陵园、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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