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或者暂养水生生物;

(三)捕鱼、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猎水生动物和其他水禽;

(四)围填水库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五)在水域进行水上训练、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六)损毁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堤坝、桥闸、泵站、码头、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防护网等设施设备;

(七)设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或者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八)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九)露营、野炊、游泳;

(十)在水库及河道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域的物品;

(十一)其他污染水体水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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