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的;

(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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