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书填写规范;

(三)登记材料齐全、准确,与申请的权利存在关联性;

(四)申请登记的权利范围与房屋一致;

(五)登记事项与档案记载一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申请至核准登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公告征询异议、材料补正的时间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