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可以分割的共有房屋,共有人同意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要求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析产文书以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因法人、其他组织分立而对房产进行分割的,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分立批文、房产分割清单、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因国有资产划拨致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批文。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