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满两年。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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