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责任制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6, 1999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3 articles
(1999年12月2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的制度。
Chapter 2执法主体
审判、检察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取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3执法制度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受理、收件回执和书面答复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立案、审核、决定相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
Chapter 4执法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诉讼、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的;
(二)应当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的;
(三)应当提起公诉而不提起公诉或者不应当提起公诉而提起公诉的;
(四)应当提请、批准、决定逮捕而未予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的;
(五)应当移送起诉或者抗诉而未予移送起诉或者抗诉的;
(六)应当予以处罚、强制执行而不处罚、强制执行的;
(七)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件而不予颁发的;
(八)应当依法征税而不予征收的;
(九)应当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而不发放的;
(十)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一)违法决定实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其他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刑讯逼供或者实施其他暴力行为及唆使他人实施暴力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三)违法使用或者解除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
(五)违法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公私财物等强制措施的;
(六)违法实施或者不应该实施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八)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一)索要、收受、侵占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财物的;
(二)涂改、隐匿、偷换、销毁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三)出具虚假鉴定、勘验结论或者开具、更改法律文书的;
(四)伪造案卷或者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保证金、赃款赃物或者其他财物的;
(六)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有关人员泄露执法活动秘密的;
(七)包庇、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
(八)违法干涉、限制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
(九)对犯罪人或违法行为人过罚不当的;
(十)其他徇私枉法的。
赃款赃物的移交,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追究执法人员执法违法责任适用《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Chapter 5监督
(一)审查执法机关与实行执法责任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听取并审议关于执法责任制情况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
(三)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或者执法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一)责令有关机关限期纠正执法违法行为;
(二)责成有关机关修改或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三)责成或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处理;
(四)撤销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的职务,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选举人员的职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