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决定实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其他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刑讯逼供或者实施其他暴力行为及唆使他人实施暴力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三)违法使用或者解除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

(五)违法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公私财物等强制措施的;

(六)违法实施或者不应该实施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八)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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