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遵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在立项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