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净空保护状况及时核查。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经核查认定影响飞行安全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在净空保护区域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对可能影响导航设施、机场雷达、助航灯光正常使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民航空管机构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告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修剪、削高、依法砍伐等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排除障碍;拒不排除的,书面报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排除障碍。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