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机场新建、扩建前,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动工六个月前发布公告,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周边地区刊登、张贴。对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树木、灯光或者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设置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障碍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