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县级市的,由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

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市区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或者提高补偿标准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扩大范围或者提高标准部分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核。

生态补偿范围内,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风景名胜区有重叠的,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补偿,适用最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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