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通过政务网站、补偿范围涉及的镇村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组织或者个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复核,并自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
财政部门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后,应当通过政务网站、补偿范围涉及的镇村公示栏公布。
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确定的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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