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分类、逐年申报制度。

水稻田、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补偿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其他组织符合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申报生态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报表、生态保护责任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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