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4 监督管理Article 39Amended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二)定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考核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四)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