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二)定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考核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

(四)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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