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 2006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06年6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昆曲传统场上艺术;
(二)昆曲传统表演技艺;
(三)与昆曲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
(四)与昆曲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
(五)与昆曲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昆曲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抢救工作,并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建立昆曲传承制度,明确传承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传承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恢复、修建反映昆曲历史、体现昆曲艺术特点的场所、设施,并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旅游区(点)、特色街区、节庆活动,传播、展示昆曲艺术。
艺术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开展昆曲的研究、教学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昆曲艺术。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昆曲研究、交流、演出等活动。
单位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或者国家机关用于昆曲保护的捐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对昆曲保护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昆曲资源普查以及昆曲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
(二)昆曲代表性剧目、折子戏的挖掘、整理和演出;
(三)昆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四)昆曲研究和宣传、教育;
(五)昆曲演出、展示等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昆曲重大活动的开展以及国际交流;
(七)对昆曲保护、继承、弘扬、研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八)昆曲保护的其他事项。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昆曲珍贵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受到破坏、损毁、灭失,或者导致现存的昆曲代表性剧目、折子戏以及相关技艺失传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