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国防职责,配合和支持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