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对于举报有功的,由举报受理机构或者举报人所在单位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重大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重奖。

不愿公开接受奖励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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