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乡(镇)、街道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二)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三)在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其他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