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国资监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和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治理机制;
(四)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经营投资责任,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情况,接受其监督、评价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监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