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文化类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区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被授权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国资监管机构。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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