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企业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国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维护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出资人负责;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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