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高等院校、医学科研单位以及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红十字会确认,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

(一)具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

(二)具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等;

(四)具有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经费。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遗体接受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未经确认的单位,不得擅自接受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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