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扶贫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落实、乡(镇)村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大扶贫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工作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抓落实,负责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扶贫措施的落实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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